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HLDV-113-除-41-20241230-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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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永康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全 代 理 人 黃信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林秀芬 臺灣土地銀行 玉里分行 空白 113年4月30日 14,800元 6731430 019051012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