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HLDV-114-司促-129-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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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債 權 人 黃叡顗 債 務 人 劉浩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75元,及自民國109 年10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依借貸契約第4條第3點「乙方逾越前 項寬限期未清償借款者,同意終止原應付利息之計算方式,即應按日以未清償部分本金乘以0.1%計算延滯利息至本金即延滯利息均向甲方清償完畢止」是債務人如逾期未還款則應僅得請求逾期之延滯利息,又延滯利息每日0.1%已達年息36.5%已逾法定最高利率16%;按民法第205條關於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業已修正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是本件債權人利息請求之利率逾週年利率百分之16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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