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HLDV-114-司促-132-20250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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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黃孟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568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6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8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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