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6

案號

HLDV-114-司促-199-2025032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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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號 債 權 人 朱國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鈺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1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所提出之客戶對帳單及網路傳訊內容為「松月堂」與周鈺人之買賣關係,敘明並提出證據釋明何以由聲請人朱國華請求給付之依據。二、本件進貨來臺灣地區銷售之釋明證據(例進貨或出貨單、簽收單、發票...等)。三、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除當事人約定應以該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外,唯債務人得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為給付,倘債權人請求給付,則須依債之本旨,請求債務人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不得逕行請求給付我國通用貨幣。故應提出雙方約定以新台幣為給付之釋明證據並依各該出貨日期計算之匯率金額。四、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人民幣1,203,296元(即主張為新台幣5,396,783元)之各該商品金額及計算式。五、敘明所附客戶對帳單內發貨明細含「2021年台灣房租」、「2022年台灣房租」及「2023年台灣房租」之原因及理由。」,該通知書已於114年2月24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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