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8
案號
HLDV-114-司促-254-202502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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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靖諼 張福即張永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042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042元 張靖諼、張福即張永翔 自民國113年 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 10月29日止 按年息1.775%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 9,042元 張靖諼、張福即張永翔 自民國113年 10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042元 張靖諼、張福即張永翔 自民國113年 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