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HLDV-114-司促-645-202503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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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葉雲祥 債 務 人 葉慧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5,43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1,830元 葉慧蘋 自民國113年 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 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3,609元 葉慧蘋 自民國113年 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 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1,830元 葉慧蘋 自民國113年 1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違約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002 新臺幣 3,609元 葉慧蘋 自民國113年 1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違約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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