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HLDV-114-司促-906-202503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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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債 務 人 蔡錫燦 吳亞雯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05,137元, 及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 .62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蔡錫燦之財產執行而無效果時,由一般保證人吳 亞雯負清償債務之責。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338,584元,及自113年9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28計算之利息,暨 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如對蔡錫燦之財產執行而無效果時,由一般 保證人吳亞雯負清償債務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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