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0
案號
HLDV-114-司執-1045-202501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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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設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家銘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吳智翔 住宜蘭縣○○鎮○○○村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大泰紙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宜蘭縣,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