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5
案號
HLDV-114-司執-1749-20250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鴻達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汪志豪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宸宇 住南投縣○○鄉○○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瑞霖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宸皓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繼承自被繼承人張瓊文對第三 人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之勞工退休金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