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5

案號

HLDV-114-司執-1749-20250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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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鴻達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汪志豪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宸宇  住南投縣○○鄉○○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瑞霖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宸皓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繼承自被繼承人張瓊文對第三 人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之勞工退休金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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