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HLDV-114-司執-2111-20250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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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11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漢欽 住同上 債 務 人 姜曾繁祥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