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HLDV-114-司家補-13-20250218-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