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日期
2025-02-04
案號
HLDV-114-司家補-3-20250204-1
字號
司家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李文春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林泊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