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6
案號
HLDV-114-司拍-19-2025030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吳養中 相 對 人 劉新妹 關 係 人 邱世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26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0年11月25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111年6月25日,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10年11月25日共同簽立本票及借據, 向聲請人借款2,700,000元,利息未約定,違約金有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影本一件、借據影本一件、催款對話紀錄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9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民享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414.00 1000分之3 蕭博華(1000分之3)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中興路1之9號 民享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8層 三層91.07 91.07 平方公尺 全部 蕭博華(全部)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