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HLDV-114-司消債調-26-20250331-1
字號
司消債調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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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秀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本條例進行前置調解程序,未繳納聲請費 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花院胤民學114司消債調字第26號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函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答詢表各乙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難謂適法,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