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2-05

案號

HLDV-114-司聲-10-20250205-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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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林炳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其 對於相對人林炳煌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欲對相對人為送達,惟相對人現已遷出國外,致無法送達於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相對人除戶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上載相對人已遷出國外,此有前揭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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