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18

案號

HLDV-114-司聲-3-2025031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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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徐錦禮 相 對 人 徐進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催告清償函, 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掛號郵件退件函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經本院函請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 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14年3月11日鳳警防治字第1140003022號函及查訪表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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