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3-25
案號
HLDV-114-家補-18-2025032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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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甲OO 代 理 人 徐韻晴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完足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按相對人平均餘命(19.4年)、花蓮縣114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15,515元),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而為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113年12月31日前)第13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完足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另依花蓮縣政府114年1月9日函文表示相對人生活無法自 理,需要氧氣機維持呼吸等,併請聲請人就相對人程序能力及本件進行之程序事項,以書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