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7
案號
HLDV-114-家補-20-202503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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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0號 原 告 甲OO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完足之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民國113年9月6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440元(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繼承人、核定價額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二、此外,本件既代位「債務人乙OO」行使其權利,為何將其列 為被告?且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未以其餘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不適格,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