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7

案號

HLDV-114-家補-24-202503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4號 原 告 甲OO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民國113年11月7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6,366元(目前僅按原告主張其應繼份及應予分割之二筆土地價額計算,如有擴張再行計算補繳),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二、此外,依被繼承人曾O英之遺產稅資料,尚有其他遺產,請 原告釋明其他遺產為何未一併請求分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