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27

案號

HLDV-114-家補-29-202503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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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9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民國113年3月28日),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4,235元(按原告主張應繼份、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計算),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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