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HLDV-114-家補-3-2025030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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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本件原告與被告乙○○間訴請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 告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 ,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