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遺囑
日期
2025-03-27
案號
HLDV-114-家補-33-202503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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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3號 原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李韋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等人間履行遺囑(交付遺贈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民國113年9 月26日),按原告主張其得使用系爭房地至終老,因該期間無從 確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3, 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