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HLDV-114-救-3-20250325-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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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古美鳳 代 理 人 李佳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 上列聲請人因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有扶助之需要,且非顯無理由,而准予扶助之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為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