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5-01-09
案號
HLDV-114-消債更-16-20250109-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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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憫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並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00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 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3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0元計算。計算式:4人×10份×50元=2,000元)。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三、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發生之原因、時間,並提出 借據等文件,說明清償狀況與資金流向。 四、請提出任職單位自111年起至文到之日止的薪資單。 五、聲請人既無資力償還債務,卻仍於113年11月13日與甲○○調 解成立之原因,是否確實有此筆債權存在,請提出其他證據釋明之。依照調解書之記載,係聲請人自己向甲○○借用其名義購買車輛,與聲請人主張係因配偶所致不同,請詳述原因。又聲請人名下已有1輛以上之汽車,再以他人名義購買汽車之目的與必要性,目前該汽車為何人在使用。 六、說明戶籍地、現居地與聲請人之關係,如為親屬所有,請提 出建物謄本,又現居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七、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八、說明現有無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若有,提出行照影本 ,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九、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及其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 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十、聲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2年1 月至文到之日止的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十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十二、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 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