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07
案號
HLDV-114-補-1-20250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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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邱雲龍 被 告 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主張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537號強制執行程序 應予撤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00 0元(計算式:140,000元+180,000元+400,000元+360,000元+370 ,000元=1,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