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HLDV-114-補-18-20250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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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鄭映葒 鄭文心 被 告 林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 算。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二筆土地之公告 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67,575元【計 算式:(2,500元/m²×3305.57m²)+(2,500元/m²×2921.46m²)= 15,567,5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51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