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0
案號
HLDV-114-補-20-20250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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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梁士珏 邱孝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王義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二者訴訟標 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 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屬普通 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 求確認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所 載之保證債務不存在,聲明第2項主張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06 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依前揭說明,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