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HLDV-114-補-23-20250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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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鄭美郁 黃威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王秀霞 黃玟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2,8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2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 繳61,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