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HLDV-114-補-26-20250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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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賴慶霖 被 告 馬瓊淑即來興廚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因 原告迄今未陳報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約為若干,是暫以系爭土 地全部面積乘上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250,400元(計算式:24㎡×52,100元/㎡=1,25 0,400元);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20,000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70,400元(1,250,400元+1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 繳16,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