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03

案號

HLDV-114-補-27-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曾鄒國源 被 告 楊佩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主張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663號強制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52,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