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2-03

案號

HLDV-114-補-30-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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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號 再審原告 周素麗 再審被告 陳來遊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 下稱前訴訟程序)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而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 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 上字第303號裁定意旨)。查原確定判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 幣(下同)164,600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6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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