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HLDV-114-補-34-20250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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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吳勝超 被 告 古曉珊即古昌權之繼承人 古洹禎即古昌權之繼承人 古永梁即古昌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0元 ,尚應補繳1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