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HLDV-114-補-4-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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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辰帥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居原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彭鈞律師 被 告 趙毓秀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7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元,尚應 補繳19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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