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HLDV-114-補-47-20250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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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林明聰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陳政誠 陳智隆 陳進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50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0,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