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HLDV-114-補-48-20250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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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金茂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在金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 代理人 邵啟民律師 被 告 百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顯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7,53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99,19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 補繳96,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