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HLDV-114-補-56-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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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鄧有志即鄧振安之繼承人 鄧吉良即鄧振安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89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 下同)647,892元及其利息,惟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9日),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1,02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7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請求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647,892元 113年6月25日 (148/365) 5% 13,135元 113年11月19日 總計:647,892元+13,135元=661,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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