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HLDV-114-補-57-202503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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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被 告 林書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 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918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 同)2,014,882元及其利息,惟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20日),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20,74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 0,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請求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98,432元 113年11月7日 (14/365) 9.99% 377元 113年11月20日 利息 50,811元 113年11月7日 (14/365) 11.99% 234元 113年11月20日 利息 1,825,629元 113年11月7日 (14/365) 7.5% 5,252元 113年11月20日 總計:2,014,882元+377元+234元+5,252元=2,020,7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