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HLDV-114-補-58-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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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李佩錦律師 被 告 謝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土地上之檳榔等 地上物全部清除,並將占用部分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土地之公告現值及其主張被告 占用之面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8,941元(計算式 :260元/㎡×15534.39㎡=4,038,941元);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 為5,20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4,044,146元(計算式:4, 038,941元+5,205元=4,044,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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