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HLDV-114-補-6-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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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吳孟翰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彭鈞律師 被 告 陳凱隆 訴訟代理人 吳紘宇 被 告 陳吳彼得即吳孟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及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就土地部分,以系爭土地之面積、公 告土地現值及原告之權利範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65,866元【計算式:(24.33m²+45.88m²+137.34m²+19 6.64m²)×2,800元/m²×1/2=565,866元】;再就建物部分,參酌 原告所提房屋稅籍證明書,可知系爭建物為木石磚造、折舊年數 已逾66年,課稅現值為16,800元,原告權利範圍則同為1/2,故 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4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共核定為574,266元(565,866元+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7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5,7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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