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HLDV-114-補-62-202503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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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林西布發拉斯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被 告 林威諭 訴訟代理人 邱敏律師 林政雄律師 被 告 林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就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准予分割系爭土地。因原告前開請求 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均在使原告得以請求分割,訴訟 標的價額依系爭土地之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及原告之權利範圍計 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8,208元(計算式:351.71m²×7, 200元/m²×2/3=1,688,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73元,扣 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9,27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