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HLDV-114-補-66-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徐淑卿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康琇叁 被 告 黃宏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起訴狀所載 六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再加計新臺幣(下同)1, 317,026元,核定為30,348,623元【計算式:(2,494元/m²×1594 .29m²)+(4,300元/m²×4647.89m²)+(4,300元/m²×1002.61m² )+(150元/m²×1594.01m²)+(150元/m²×1664.31m²)+(150元 /m²×1796.93m²)+1,317,026元=30,348,6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7,58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 ,000元,尚應補繳29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