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HLDV-114-補-67-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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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廖大利 王文龍 彭德政 彭建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彭鈞律師 被 告 林碧霞 田秀英 田喬峰 林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06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 繳10,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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