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HLDV-114-補-78-202503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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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何宜紋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鍾定先 塗薇霖 蟻敏慧 鄭竣玄 鍾逸偉 賴韻如 黃相文 彭信哲 王烱權 賴泓成 莊妍君 周娟慧 柯建華 謝玉彰 周正弘 連耿義 何志鵬 盧慧芳 洪連志 吳旭明 許碧婷 鄭千慕 高佩瑄 蔣韻如 連文蘭 蔡進裕 林雅雯 鄭惠馨 王建昇 吳承運 林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 尚應補繳18,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