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HLDV-114-補-9-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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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劉家銘 被 告 劉金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之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就土地部分,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 值、面積,及原告之權利範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78,718元(計算式:3,500元/m²×1016.41m²*1/2=1, 778,718元);就建物部分,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 務網於112年間鄰近系爭建物之交易價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 57,338元(計算式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2,736,05 6元(1,778,718元+957,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系爭建物交易價額計算式) 系爭建物鄰近房地交易價額(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 為35,263元(計算式:總價5,000,000元/總面積141.79㎡=35,263 元),而原告主張之系爭建物面積為180.99㎡,又衡以國稅局對 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 建物按原告權利範圍計算,交易價額為957,338元(計算式:35, 263元×180.99㎡×0.3×1/2=957,3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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