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HLDV-114-補-93-202503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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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金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守正 被 告 阮妍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騰空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本院參酌原告所陳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