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06
案號
HLDV-114-護-2-20250106-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少 年 丙○○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丁○○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丙○○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為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 ㈠少年丙○○於民國113年4月18日18時30分,因符合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6條第1項第4款之要件,由聲請人予以緊急保護安置,復經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201號裁定繼續安置迄今。㈡ ㈡本案為花蓮縣政府在案中之返家追蹤案,社工員於113年4月1 8日進行家訪時,少年陳述約兩週前,案繼父曾有兩次在未經少年同意下,於住家樓梯間從背後摟抱少年及摸少年胸部之行為,第三次則係於113年4月17日20時許,案繼父攜少年外出買消夜路上,口頭詢問少年「要不要做(愛)一次?做一次我給你3,000元,或是任何你想要的東西」等語,少年拒絕後,案繼父未再有強迫行為。少年表示對案繼父之行為感到害怕,然因顧慮案繼妹們年紀尚小,擔心說出來會毀了整個家,故未向案母提起,社工員知悉後,與案母釐清本次事件,惟案母認為少年說謊、汙衊案繼父,拒絕相信與提供少年適切之保護,並要求與少年對質,且揚言本次安置後,不願再將少年接返。 ㈢聲請人於113年6月14日邀請案繼父、案母出席「113年度花蓮 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團隊決策模式(TDM)會議」,並於會議中達成以下共識:案母每月進行親子會面、案母及案繼父須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機構社工持續追蹤少年身心反應,必要時連結諮商資源等;在親子會面部分,本季社工有與案家達成以下共識,自113年12月開始每月需進行一次實體會面眠,案繼父、案母及案妹每月需進行一次15分鐘的視訊會面,以提升親情聯繫。 ㈢ ㈣綜上,少年面對案繼父侵害,尚無能力反抗及維護自我安全 ,且主要照顧者不相信少年所述,亦無法提供少年適切保護與照顧,另經盤點案家現無其他可提供保護之親屬資源,為維護少年人身安全,聲請法院同意自114年1月21日起延長安置少年,以維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賦予少年之權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兒童及少年 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113年12月25日製作)、花蓮縣政府委託花蓮家扶希望學園觀察輔導報告書(113年12月19日製作)、本院113年護字第201號民事裁定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無訛,復經本院電詢少年之法定代理人鍾○婷,其對主管機關本次延長安置少年之聲請表示同意,及願以電話紀錄代替到庭陳述意見,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不包括案繼父侵害少年部分,此部分是否屬實尚待檢警釐清)。從而,聲請人依前揭法律規定,聲請裁定將少年繼續安置3個月,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敏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