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5-02-13

案號

HLDV-114-輔宣-5-20250213-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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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輔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拾日內,向本院以書面補正下列 事項:一、乙OO及其二親等內全體親屬之戶籍(除戶)謄本( 記事均勿省略)。二、親屬系統表(須包含乙OO本人,及前述 全體親屬)。三、輔助人同意書(須有前述全體親屬之簽名或蓋 章,如未能取得同意,並請說明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宣告乙OO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然未提出乙OO之親 屬系統表、乙OO及其二親等內全體親屬之戶籍(除戶)謄本(記事均勿省略)、輔助人同意書(須有前述全體親屬之簽名或蓋章,如未能取得同意,並請說明理由)等資料,致本院無從為後續程序,是為順利本件程序之進行,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薏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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