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HLDV-114-重國-2-20250317-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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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 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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