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HLDV-114-重訴-11-20250212-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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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曹芸華 被 告 涂卉穎即涂又今 林昶鵬即林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惟其僅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113年 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113,93 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 可參(卷51、5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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