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HLDV-114-除-1-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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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甘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宏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黃安宏 玉山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空白 113年2月29日 119,000元 FA4666214 1023-435-004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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